第84节(2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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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杜舍杀人案,争议点主要是在精神病鉴定上。以萧闻天、朱力山为首的一部分人主张的“约束派”认为既然有资质的精神病鉴定机构做出了明确的结论,那么这就应该作为一条重要的依据来影响判决,这是保障人权的一种表现。而持“处决”意见的其他人认为,董乐做了大量的调查,尤其是最后的字条约定可以反映出杜舍并不存在精神障碍。既然“疑罪从无”,那么就应该“疑病”也“从无”。有依据证明杜舍的精神病可能是伪装的,那么就不应该认定其精神病的存在,直接予以处决。“约束派”认为,“疑罪从无”的内核精神目的是保障人权,那么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精神病是伪装的,不然“疑病”就应该按有病处理。“处决派”认为,如果这样处理,那么就不是“疑罪从无”原则了,而是“保护犯罪分子”原则。“约束派”认为,公权力必须慎用,对于存在疑点的犯罪嫌疑人,人权当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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